交銀施羅德率先簽下專戶理財合同,資產委托金額近億元
消息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實施《特定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指引》對業界期盼已久的基金專戶理財業務如何開展的一些細節問題進行了明確,基金專戶理財業務由此進入實際運作階段。
昨天晚上,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與上海某知名民營企業草簽了資產管理合同,資產委托金額近億元。據透露,《特定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發布后,上述雙方就草簽了有關合同文本,達成合作協議。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基金專戶理財業務第一單“花落”交銀施羅德。今后,會有大批基金發布簽約消息,這有望為市場引入新的資金。
基金專戶理財業務是指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接受特定客戶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運用這些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從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基金專戶接近于私募基金。
《指引》內容共有四章,分為總則、資產管理合同封面和目錄、資產管理合同正文和附則。基金公司開展專戶理財業務時,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該指引的要求訂立合同;專戶產品名稱應包含委托人的字樣;專戶理財的投資經理與資產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當事人約定資產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時,應體現長期投資理念,原則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在專戶理財業務的費率方面,《指引》規定,列明委托財產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此外,合同需列明在合同存續期內,當委托財產高于5000萬元人民幣時,資產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財產,但提取后的委托財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當委托財產少于2000萬元時,資產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證監會2007年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今年1月1日實施。2月起,國泰、交銀等20余家公司獲得專戶理財資格,并迅速開展前期準備工作。交銀施羅德于2月26日獲得專戶理財業務資格,并為開展專戶理財業務做了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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