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全面修訂了《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重申了中小板對募集資金從嚴監管的理念,對中小板募集資金監管實踐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在細則中進行了規范,以進一步強化中小板的募集資金管理,從而切實有效地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細則》主要對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進一步發揮獨立董事及監事會的職能。對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一章中涉及的重大募集資金使用變更情形及“募集資金使用”一章中重點關注事項均要求獨董及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是明確注冊會計師按新執業準則出具鑒證報告。如果鑒證結論為“無保留結論”以外的其他結論,要求董事會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同時,增加了保薦人對上述情況的事后核查責任。
三是新增三方面的內容,控制大額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行為: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要求上市公司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履行披露義務。
四是對節余募集資金的使用進行了詳細的規范。結合現階段上市公司結余募集資金使用中新出現的問題,區別單個募集資金項目完成及全部募集資金項目完成后節余資金使用的處理方式,從而使節余募集資金的使用更具可操作性、監管更加有效。
五是明確了細則中部分條款內容。主要體現在:要求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上市公司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投項目的個數;置換先期投入的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要求審計委員會將募集資金管理中的重大風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等。
六是適當簡化了部分審議程序及披露要求。《細則》在分析各事項的風險情況后,從重要性原則的角度出發,簡化了有關審議程序或及時披露義務,如:全部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低于300萬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有關程序,其使用情況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鑒于《關于做好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專項審核工作的通知》系2004年底發布,較多內容發生了變化,本次修訂廢止了該通知。結合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細則》的要求,深交所還發布了《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格式指引,作為《細則》的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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