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日前公布了刊發股價敏感資料公告后停牌的修訂政策。今年3月10日起,若主板發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 - 9時刊發任何公告,其上市證券不須停牌。
另外,主板及創業板的發行人,可在交易日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2時刊發任何公告,包括載有股價敏感數據的公告,同樣不用停牌。
中午發公告不須停牌
目前,發行人可在交易日上午6至9時刊發載有股價敏感資料的公告。但若屬主板發行人,其證券須停牌半天(創業板發行人方面現時則沒有相應的停牌規定;有關政策亦將維持不變)。
根據新的政策,由2008年3月10日起,若主板發行人在交易日上午6時至9時刊發任何公告,其上市證券不須停牌。
另外,目前主板及創業板的發行人可在交易日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時段內,只可刊發初步財務業績公告、停牌公告及若干不含股價敏感資料的公告。新政策則規定,由2008年3月10日起,主板及創業板的發行人皆可在交易日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2時刊發任何類別公告(包括載有股價敏感數據的公告)而不用停牌。
港交所指出,在新政策實施后,發行人將可繼續在一般交易日下午4時15分至11時刊發任何公告,以及在交易日前的非營業日的下午6時至8時刊發任何公告。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自2007年6月實施“披露易”計劃以來,現行的消息發布機制一直運作暢順。“披露易”計劃加快了發行人向投資者發布信息的速度,有助投資者較以往更快作出投資決定。停牌政策經修訂后,投資者日后通過“披露易”計劃收到信息后,亦可以提早進行交易。
相應措施獲市場支持
港交所同時發表了市場對其2002年3月刊發的《有關上市發行人公告發布常規修訂方案的咨詢文件》(《咨詢文件》)的響應意見。內容顯示,大部分響應人士支持在交易時段內刊發發行人公告的建議。
港交所指出,此次公布的有關政策修訂,將有助于日后在有需要時過渡至在交易時段內刊發發行人公告。
韋思齊指出,根據推出“披露易”計劃前刊發的《咨詢文件》的響應意見,大部分響應人士都期望發行人公告可在交易時段內刊發。
“對香港投資者來說,訊息的適時發布以及進行交易的時機均可進一步改善。我們將會監察上述規則修訂及停牌政策的相關改動所帶來的影響,再考慮作出進一步修訂以達致上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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