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第三者責任險相比,目前交強險保費高賠付額卻很低。為了修改好道交法第76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近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公交公司、出租汽車公司部分司機的意見。會上不少司機都建議,道交法修改第76條,交強險規定也應與之配套修改。
會上有的司機說,目前道交法的規定并非不正確,而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與商業性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高,但是賠付額卻過低,以家用車為例,每年1050元保費,賠付上限僅為6萬元。與往往高達數十萬的人身傷害損失相比,根本不能解決賠償問題。有的運輸企業,一年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總額甚至比保費總額還低。保險范圍之外的損失無論司機還是運輸企業都難以承受。有司機建議加大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額,以此來解決交通事故帶來的社會問題。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區分損失類別也是不對的。有司機認為,分別設限后,即便損失總額不超過總的限額,也不能全部獲得賠付。如有一起事故,損失總共5萬元,最后卻只賠付了2000多元。為此司機建議,應當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不區分損失類別,在總的保險限額內的損失,都應當賠付。
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無過錯的也要賠付400元,結果出現了怪事,在一起輕微事故中,無過錯方賠了400元,有過錯的一方卻只賠160元。有司機認為,對于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應當以過錯為基礎;而對于人身損害,則不應當以過錯為基礎,這樣才能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的權益。
目前道交法第76條通常判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機動車全賠,或者賠償絕大部分。這就引來一些人專門與機動車“碰瓷”,詐取事故賠償。為此有的司機建議,機動車無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法律應當平等保護當事各方,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外的損失,應當以過錯為基礎,誰的過錯誰承擔責任。(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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