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證所昨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制度暫行規定》,上市公司不服交易所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的,可提出復核申請,并在申請后30個交易日內由復核會議對申請人作出最終決定。
規定詳細列舉了證券發行方、交易所會員以及會員單位的工作人員所具備的復核權利。根據規定,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人不服上證所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的,會員不服上證所的公開譴責、罰款、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以及會員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服公開譴責決定的,均可以申請復核。
上證所認為,此項政策有助于完善復核制度、加強自律管理。上證所理事會已成立復核委員會,并公布了第一屆復核委員會委員名單。(記者 周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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