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有關取消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呼聲再度高漲。支持者認為,在實際利率呈現負數的情況,繼續征收利息稅的依據并不充分,而且取消利息稅可以收到調控宏觀經濟的效果。反對者則指出,利息稅作為個人所得稅一個重要子稅目,征收和取消都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短期內對政策做出調整并非易事。
討論利息稅的存廢,需要搞清三個問題:一是征收利息稅的初衷在現階段是否繼續成立,即繼續征稅的依據問題;二是取消利息稅是否可解宏觀調控燃眉之需,即停征的必要性問題;三是取消利息稅需要履行怎樣的法律程序,即政策調整的操作性問題。上述三問若有定論,利息稅存廢之爭可止。
我國恢復對儲蓄存款征收利息稅始于1999年,當年8月30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決定把《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第二款中的“儲蓄存款利息”刪去,并增加一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作為第十二條。后來,國務院發布《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宣布自1999年11月1起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受國務院委托,當時的財政部部長項懷誠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為擴大內需,鼓勵消費和投資,為了引導居民消費和個人投資,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以解決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擴大內需,有必要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當初征收利息所得稅具有特定的目的,當時正值亞洲金融風暴之后的經濟恢復期,我國面臨著嚴重的通貨緊縮,在出口都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急需擴大內需以拉動經濟增長,利息稅肩負重要職責。
八年過去了,我國經濟早已走出通貨緊縮的泥淖,呈現持續高速增長的局面。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居民儲蓄率近年來呈現下降趨勢,這說明國家持續推行的增加國內消費的基本戰略已經取得效果。在居民儲蓄傾向沒有發生太大變動的情況下,儲蓄率降低部分歸因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初次分配環節中的下降,繼續征收利率稅實際是在加劇分配不合理的矛盾。尤為重要的是,利息稅也在繼續惡化存款負利率的情況,現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稅前利率為3.06%,而5月份的CPI已經達到3.4%,征稅后的負利率情況更為嚴重。
上述分析表明,繼續征收利率稅可能無法起到調節收入分配、擴大內需的作用,反而會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取消征收已經成為必要。
業內專家分析指出,由于取消利息稅可以提高居民儲蓄收益,同時又避免了資金成本提高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因此這一手段很有可能成為政府目前調控的備選方案。按照目前的通脹水平計算,取消利息稅不會改變實際利率為負值的情況,但可以明顯改善存款利率偏低的情況,一次取消征收相當于存款利率提高將近60個基點,不但調整幅度可觀,而且可以擺脫匯率政策的限制。
當初征收利息稅是經過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如今取消同樣需要履行相應的程序。法律專家認為,有關稅收政策的調整,通常是國務院指定財政部起草議案,經國務院法制辦審核后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和財經委共同審議,討論提出意見,最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通過。
正是因為立法程序比較復雜,有業內人士認為,利息稅政策短期內不會有大的調整。不過一位熟悉立法程序的業內人士分析指出,臨時增加審議事項的可能性還是存在,全國人大也有可能授權國務院對利息稅采取暫時停征和調整稅率等措施。因此,利息稅政策短期內出現重大調整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賈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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