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日前頒布的《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宣布,具備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等條件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經批準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具體發債期限可根據內地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確定。
《辦法》要求,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債應向央行遞交申請材料,并抄報國家發改委。央行會同國家發改委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的資金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并對境內金融機構兌付債券本息進行核準。
《辦法》稱,境內金融機構應在央行核準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發行,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核準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準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后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
《辦法》規定,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境內金融機構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兌付應當以人民幣資金支付。境內金融機構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
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債,涉及人民幣資金跨境匯劃問題,如發行人將發債所籌集資金匯回境內,在債券還本付息時,將本息資金匯至香港等,這些都涉及人民幣資金的清算問題,對此,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在《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統籌考慮解決。
截至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銀行開辦了人民幣業務,香港人民幣存款余額已達255億元左右。有關負責人稱,允許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將進一步擴大香港居民及企業所持有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渠道,促進內地和香港的經濟往來。同時將為香港金融市場增加新的市場主體和債券幣種,有助于擴大香港銀行資產業務范圍,增加香港居民及企業的人民幣投資選擇,從而有利于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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