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8日公布并實施《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經批準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兩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相關細節問題。
問: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1月14日,央行發布公告,決定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范圍,內地金融機構經批準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為規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行為,央行和發展改革委公布并實施《暫行辦法》。
自2004年初香港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以來,各項業務發展穩步、有序,資金清算渠道暢通,實現了人民幣有序回流。到今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銀行開辦了人民幣業務,香港人民幣存款余額已達255億元左右。允許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將進一步擴大香港居民及企業所持有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渠道,促進內地和香港的經濟往來。同時將為香港金融市場增加新的市場主體和債券幣種,有助于擴大香港銀行資產業務范圍,增加香港居民及企業的人民幣投資選擇,從而有利于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問:哪些境內金融機構可以赴香港發行金融債券?
答:《暫行辦法》規定,境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可以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資信水平較高,信譽較好,現階段將香港人民幣發債主體限定為這些金融機構,有利于保證香港人民幣債券業務有序平穩發展。
問:《暫行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暫行辦法》圍繞規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行為,從促進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出發,對境內金融機構范圍、發行人資格、部門職能分工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另外,從“一國兩制”原則出發,《暫行辦法》與香港金融市場管理制度進行了必要的銜接。
境內金融機構應向央行遞交相關申請材料,并抄報發展改革委。央行會同發展改革委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
境內金融機構應在央行核準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準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準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問:《暫行辦法》如何與香港金融市場管理制度銜接?
答: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債券要遵守香港金融市場管理的法律和慣例。為此,《暫行辦法》注意到與香港金融市場管理制度銜接的問題,《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的發售、交易、登記、托管、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的有關規定執行。
問: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金匯劃如何解決?
答: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將涉及諸多人民幣資金跨境匯劃問題,如發行人將發債所籌集資金匯回境內,在債券還本付息時,將本息資金匯至香港等,這些都涉及人民幣資金的清算問題,將在《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統籌考慮解決。(記者 張旭東、姚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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