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銀行監管二部副主任肖遠企昨日指出,目前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特別是7家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建設在過去幾年取得了重大進步,但仍有許多方面需要進一步探索,如治理主體之間的職責邊界如何更清晰、股權結構如何更優化、股權分散與股權集中孰優孰劣、對大股東和控股股東如何進行持續監管、信息披露如何進一步規范等。
在中國民生銀行舉辦的中國中小上市銀行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運作主題研討會上,肖遠企提出了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一是公司治理模式,如何借鑒英美模式、德國模式、日本模式、東亞模式、轉型經濟體模式等治理模式,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治理模式。二是如何根據銀行規模大小、業務復雜程度建立公司治理架構。三是公司治理主體職責邊界如何更加清晰,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長和行長不同職責如何發揮。四是董事會的職能究竟有哪些,如何保證董事會核心作用發揮,如何防止董事會“空洞化”和“事務化”。五是小股東、存款人、機構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怎么體現。六是政府和監管部門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應在哪些領域發揮作用。七是如何保證公司治理各個主體的獨立性,董事會如何獨立于管理層和控股股東,監事會如何獨立于董事會和管理層,以及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獨立性等。八是如何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資格進行持續監管。九是股權結構如何更優化,如何發揮戰略投資者在規范和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等。十是如何進一步規范董事、監事的提名、聘用、評價和監控機制等。
為構建“形神兼備”的公司治理機制,肖遠企建議進一步明確董事會風險管理和審計監督職責,強化監事會監督職能。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銀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甚至必要時可提起訴訟等。
北京證監局上市處處長余輝認為,在目前全流通環境下,上市銀行的重點規范任務將是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神兼備;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創新能力和發展后勁;進一步提高盈利和防范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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