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施行,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日前簽署中國銀監會2006年第6號主席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和《條例》同時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細則》共六章,134條,分為總則、設立與登記、業務范圍、任職資格管理、監督管理、終止與清算六個部分。
《細則》全面體現了履行世貿承諾,取消非審慎性規定,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此外,《細則》明確了外資銀行設立機構、開展業務包括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申請程序和審批時限。《細則》明確外資銀行初次經營人民幣業務仍須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
《細則》明確了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操作程序。對實施改制的外資銀行給予相應的激勵,如允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獨資銀行可以經營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同時可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主要經營以其母行信用發放的大額外匯貸款以及資金交易業務。同時,為保持外資銀行業務的穩定持續的經營,給予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執行某些監管指標方面相應的寬限期。
《細則》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基礎上,對外資法人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在業務范圍、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監管標準、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經授權開展業務,以及外資法人銀行不再批準新設代表處等方面實施與中資銀行基本相同的準入和監管標準。
《細則》在履行世貿承諾基礎上,除對外資法人銀行實行國民待遇外,同時也為外國銀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發展的制度安排,對外國銀行分行目前的經營成本、業務范圍均不受任何影響,而且簡化了其業務許可層級,由六級簡化為兩級,營運資金也相應作了調整。在現有業務范圍基礎上,允許其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此項業務擴大不需審批,也不再要求增加營運資金。《細則》還允許外國銀行分行今后隨時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戰略,改制為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
《細則》還進一步完善了審慎監管的內容,體現了并表監管和合并監管理念,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跨境大額資金轉移報告、關聯交易、業務外包等具體監管要求,并明確了特別監管措施的內容。《細則》規定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實施本外幣并表監管,對在中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為管理行,負責中國境內業務管理以及信息報送工作,中國銀監會對其實施合并監管。同時,相應取消了外國銀行駐中國總代表處的機構形式,明確總代表處的職能轉入改制后的獨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指定的管理分行。《細則》參照中資銀行的監管辦法,修訂了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規定,增加了外資銀行董事任職資格要求。
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細則》全面體現了履行世貿承諾,取消非審慎性規定,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的原則。《細則》與《條例》相銜接,增加了對《條例》相關內容的解釋和操作性規定,進一步完善了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內容。《細則》的發布進一步完善了外資銀行在華經營和監管的環境,必將為外資銀行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中國銀監會在進一步提高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的同時,始終堅持改革與開放并舉,開放與監管并行,監管與服務并重的方針,以對外開放促進深化改革,以強化監管提高開放水平,以優化服務改善開放環境。《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銀行審慎監管的要求。在全面開放的新形勢下,中國銀監會將履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監管職責,切實維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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