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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引入了按日計罰這一被國際廣泛應用的處罰手段。這一舉措雖然振奮人心,但很多一線的環境執法人員表示,面對一紙條文卻有些手足無措,不知如何準確實施。
筆者認為,按日計罰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環境執法人員要做到3點:重點把握適用情形、準確理解法律內涵、切實增強制度自信。
一要把握違法情形,不濫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按日計罰作了嚴格的規定,并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據此,筆者認為,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既要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如超標超總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通過暗管、滲井等逃避監管的排污等;又要包括導致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如違反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試生產、“三同時”制度等的違法行為。
“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要考慮多種情形。“責令限期改正”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一期限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自行決定。結合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條規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筆者認為,“拒不改正”行為應當是,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未恢復原狀,破壞了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違法行為仍然持續。
如果違法行為有所改正,例如比初次檢查時排放的污染物少了,對環境的損害減輕了,就屬于已經改正了嗎?顯然不是。檢查的標準應當是完全符合環境保護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違法排放污染物現象。
二要理解法律內涵,不誤讀。有人將按日計罰誤讀為 “上不封頂”,筆者認為,這是錯誤的。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按日計罰不能無限期進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可見,如果污染情節嚴重,環保部門需要責令其停業、關閉,而不僅僅是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
同時,按日計罰雖然沒有直接封頂、統一封頂,但授權環境保護單行法根據具體情況,為環境違法行為個別封頂。如果說沒有上限,是《環境保護法》沒有確定封頂底限是多少,但是單行法要給出具體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按日計罰的違法時間越長,受到的處罰越重,以體現責罰一致。
按日計罰的根本目的不是罰款,而是為了督促違法人改正違法行為,縮短計罰天數。因此,筆者認為,環境執法機關可在實施按日計罰的15日之內查驗較為合適。如果間隔時間過長,一旦企業仍然存在違法排污行為,則按日計罰的天數相對較長,增加了企業的罰款數額;間隔時間過短,對企業污染治理帶來的壓力較大。如果發現違法行為得到改正,則按照法律程序應立即停止按日計罰。
在筆者看來,當按日計罰結束后,再次檢查,發現違法排污行為重新抬頭、仍未改正的,那么從上次檢查之日起至本次檢查之日止又形成一個新的獨立完整的累計處罰時間段;依次類推。因而,假設違法排污行為一直持續,那么行為將不斷受到按日累加處罰,受到的罰款數額將無限遞增,即上不封頂。
三要增強制度自信,不猶豫。有人會質疑:按日計罰將造成個別企業倒閉,產生工人下崗失業等新的社會問題。少數地方政府可能采取更隱蔽的地方保護手段來干預環境執法,個別環保局長還在擔心“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
對此,筆者認為,我們既要分析產生這種現象的生產方式、體制機制等因素,又要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制度自信,增強新環保法的震懾力。隨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制度的日益健全和環境法制的日益完善,這種局部的、暫時的現象在短期內必將得到根本性改變。
(作者:周佩德? 作者單位:江蘇省射陽縣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