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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方立法將帶來什么改變?
廣東金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吳青在接受采訪時認為,新法有一個可關注的地方,就是對地方性法規的影響。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講,全國人大立法重點也是地方立法修改的重點。新法出臺后,為地方立法提供了非常好的上位法依據,對上位法有的規定,地方可以作出更嚴的規定。
吳青說,新法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基本原則,地方可以就現有《環保法》規定之外的種類也實行“按日計罰”。對地方的環保立法,我理解是可以嚴于國家的環保立法,這為地方提供了很好的制定法律的上位法依據。
關于授權地方擴展“按日計罰”違法行為的種類,王彬認為,這屬于中央和地方分享環境立法權的授權規定,是以往的環境立法授權中沒有的。允許地方性法規在法律已有的規定之外,另行作出突破性規定,這對于國家和地方協同推進環境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王彬說,《立法法》規定,對于國家立法事項,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也可以在法律未制定前根據實際需要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在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類別的立法權限嚴格控制的情況下,地方性立法難以在法律之前取得實質性突破,而國家立法授權往往都是配套性授權,缺乏實質意義,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倍鴩伊⒎ㄔ谌狈Φ胤搅⒎ń涷灥那闆r下,也很難作出重大創新。
王彬認為,這種地方和國家分享立法權的授權規定,如果推廣開來,必然有利于促進法律制度創新,對于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對于整個立法體系的完善,都有推動作用。
重慶市環保局法規處劉賓七說,盡管我國《立法法》有相關規定,在過去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尚未有授權地方擴展“按日計罰”違法行為種類的規定。
劉賓七認為,為了適應各地方環境污染狀況的特點,滿足各地環境保護管理的不同需要,為地方環保立法留有空間,這次授權賦予了地方性法規更大的行政處罰設定權,為“按日計罰”的適用情形開了口子,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除違法排污的情形外,可以增加規定對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計罰”,是一種突破和創新。
深圳人居委法規處副處長洪曉群近日表示,新法為強化和落實政府環境責任奠定了法律基礎。據了解,深圳將提高“按日計罰”的可操作性。洪曉群說:“深圳早在2009年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中就創設了‘按日計罰’制度,不僅明確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種類,也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幅度和要求。”他認為,新法出臺后,深圳應當結合新法修訂精神,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按日計罰”程序,提高“按日計罰”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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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按日計罰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主要內容:
1.限期改正。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補正,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處分事由;應改善、補正事項;改善、補正期限;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2.報請檢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改善、補正者,應依附表及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3.起算日。依下列規定:未于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補正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于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改善、補正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經主管機關于改善期限屆滿前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補正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主管機關于改善期限屆滿后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補正者自查驗日起算。
4.暫停處罰。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于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期間檢齊改善、補正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者,自送達之翌日起暫停開具處分書。依前項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者,自查驗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5.停止處罰。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并送達主管機關后,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自報停工、停業或歇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6.查驗期限。主管機關執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7日內為之。前項查驗之水質檢驗,自查驗日起7日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并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7日。
美國罰款計量模型
美國為了實施環境罰款,開發了各種計量模型:
美國處罰財務數額模型,分為5類:BEN模型 :用于計算違法者的違法收益;ABEL 模型:用于評估公司或者合伙人的罰款支付能力;INDIPAY模型:用于評估個人的罰款支付能力;MUNIPAY模型:用于評估地方政府的罰款支付能力;PROJECT 模型:用于計算違法被告實施環境改善項目的成本。
美國EPA的罰款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罰款政策;罰款行政評估規則;違法者罰款支付能力判定指南;罰款通脹調整規則;訴訟中的罰款政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