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一條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沿線路口、村莊等地段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交叉橋梁入口處設置限制質量、軸重、速度、高度、寬度等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條禁止危害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下列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庫、堤防、護岸;
(二)在地下輸水管道、堤壩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魚池等儲水設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動、覆蓋、涂改、損毀標志物;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五)侵占、損毀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測等其他設施。
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礦、取土、采石、采砂、鉆探、建房、建墳、挖塘、挖溝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公路、鐵路、地鐵、船閘、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審批、核準時,審批、核準單位應當征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在汛期,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搶修等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第四十六條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南水北調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護責任制,加強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維護,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南水北調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設施需要派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或者搶險救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在緊急情況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因工程搶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關設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于事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制訂下達或者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的;
(二)不編制或者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編制或者不執行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質監測職責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假填報或者篡改工程運行情況等資料的;
(二)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水量調度應急預案的;
(三)不及時制訂或者不執行月水量調度方案的;
(四)對工程設施疏于監測、檢查、巡查、維修、養護,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影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