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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7號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1月22日國務院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中線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南水北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節水后調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環保后用水的原則,堅持全程管理、統籌兼顧、權責明晰、嚴格保護,確保調度合理、水質合格、用水節約、設施安全。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的有關工作,并將南水北調工程的水質保障、用水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對南水北調工程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的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予以支持,確保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條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
南水北調工程受水區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運行和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