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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保護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
草案補充完善現行環境保護法第二章規定基本制度,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環境質量標準制度。環境基準是指環境要素中污染物等對生態系統和人群健康不產生不良或有害效應的最大限值,是國家進行環境質量評價、制定環境保護目標與方向的科學基礎。目前,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缺失,現行我國環境標準主要是在借鑒發達國家環境基準和標準制度上制定的。構建符合我國區域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的國家環境基準體系,支撐我國環境標準的制定工作,是“十一五”和“十二五”環境保護科技規劃的重要內容,國家現已建立了重點工程試驗中心,建立國家環境基準已具備基本框架。為此,草案增加了要求科學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的規定,這也是我們國家自主自立的體現。(草案第九條)
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制度是生態環境評價和保護的重要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環境監測提出了原則要求。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同一地區、同一流域不同部門公布的環境質量數據不同,環境質量評價不一,對社會有負面影響。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草案通過規范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規定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絡;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應當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從事環境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監測規范,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數據依法公開。(草案第十一條)
規范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長期以來將環境保護規劃分成兩部分,分別制定以污染防治為主的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規劃的原則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脫節已難以實現環境保護法保護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的立法宗旨。草案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的法律定義,規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自然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草案第十二條)
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環境影響評價法。草案與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做了銜接性規定,并將現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環境保護的其他制度和相關工作進行了銜接。(草案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完善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這是現實迫切需要法律規范完善的制度。近十年國務院已經批準了一批跨地區或跨流域規劃,處理跨行政區域的協力合作問題,包括建立目標、建立相關地方政府間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和責任。對于跨行政區污染防治,現行環境保護法僅在第十五條做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的原則性規定。因此,草案明確規定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應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和相應責任做出決定,并規定了規劃的具體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補充總量控制制度。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都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總量控制將涉及更多方面。因此,草案一是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方政府應當確定該重點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及控制指標,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環境質量標準,以促進地方政府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地方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三是明確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草案第十九條)
完善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為了推動解決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破壞、農村環境污染、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等問題,在現行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款規定基礎上,草案一是規定在資源開發利用中應當依法制定并實施有關保護生態環境和恢復治理的方案。二是規定加強農業生產環境保護監管,明確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村環境治理。三是規定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草案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四)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草案從明確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出發,相應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進一步完善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這次修改時要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草案一是規定了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機制的規定。二是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數據的規定。三是規范了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四是完善排放污染物申報和收費制度,將現行環境保護法超標排放收費修改為申報和收費制度。規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征繳費用,征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對排污費的繳納和使用做出原則性規定,并為今后國家設立環境稅留有空間。(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
銜接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對的規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突發事件應對法已對突發事件作了規定,草案增加了與之銜接的條款,并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一是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的控制;二是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避免或減少對環境造成損害;三是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草案第三十條)
草案還做了一些文字修改。(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