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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主要內容
《京都議定書》第三條、四條為附件一締約方規定了量化的減排目標,即附件一締約方應該個別地或共同地確保,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諾期間在1990年的基礎上再減排5.2%。對各發達國家來說,具體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則不必削減,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十二條和十七條分別確定了聯合履行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3種境外減排和減排額度交易的靈活機制。
■簽約情況
美國曾于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借口,宣布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中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核準了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在2002年也正式批準了《京都議定書》。到2005年,全世界共有180多個國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2007年,澳大利亞最終也簽署了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