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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期間產生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為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國際法,從而為世界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保護工作以及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指南。
《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核心部分是3項政治原則:
1.在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的同時,各國在開發并利用資源方面享有主權;
2.相對富裕的國家在幫助相對貧窮的鄰國遵循公約方面負有義務,應該提供經濟和技術援助;
3.物種資源豐富但經濟狀況不佳的國家可以分享以其生物資源為原料的制成品產生的利潤。
全世界簽署《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總共已達167個,但在各國政府簽字后,還須經過30個以上國家的立法機構批準,才能生效。1993年,批準這一公約的國家已達36個,這一公約已經生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