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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關于印發(f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0〕436號
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
為加快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財政部、水利部聯(lián)合制定了《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使用規(guī)范、安全,充分發(fā)揮資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適用于納入新編的《全國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規(guī)劃》(以下簡稱《新編規(guī)劃》)的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適用于納入《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guī)劃》、《東部地區(qū)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規(guī)劃》(以下統(tǒng)稱《現有規(guī)劃》)的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
第四條 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按照地方負總責、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嚴格建設管理要求、在限期內完成建設任務的原則實施,中央給予定額補助并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責任制度。
(一)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qū)、市)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負總責。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或所管轄)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
(三)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中央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并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等相關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各項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參與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建設單位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具體實施。
第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并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中央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列入國家規(guī)劃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險水庫項目。
第八條 國家規(guī)劃內小型病險水庫項目按照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部分小型病險水庫項目的除險加固任務、地方自籌資金負擔其余項目的除險加固任務的原則實施。
第九條 項目與資金安排控制標準。
(一)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總數=規(guī)劃內省(區(qū)、市)項目個數×地區(qū)差別系數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總數×該地區(qū)平均每座水庫投資控制額
(二)地方自籌資金負擔項目總數=規(guī)劃內省(區(qū)、市)項目個數-中央專項資金負擔總數
第十條 地區(qū)差別系數區(qū)分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qū),中央專項資金負擔的項目比例分別為1/3、60%和80%。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特殊地區(qū)執(zhí)行特殊地區(qū)差別系數。
(一)中部地區(qū)享受西部地區(qū)政策市縣,比照西部地區(qū)差別系數執(zhí)行。
(二)東部地區(qū)享受中、西部地區(qū)政策市縣,比照中、西部地區(qū)差別系數執(zhí)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肅、四川、云南等省藏區(qū)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專項資金按平均每座水庫控制投資額全額補助,即地區(qū)差別系數為1。
第十一條 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的平均每座水庫投資控制額,按450萬元/座確定。水庫平均投資額較高等地區(qū),適當提高中央專項資金補助金額。
第十二條 中央專項資金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區(qū)、市)分年度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將根據中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總規(guī)模和分省(區(qū)、市)分年度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數及應補助金額進行控制。
分省(區(qū)、市)分年度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數=該省(區(qū)、市)分年度項目任務個數×地區(qū)差別系數
分省(區(qū)、市)分年度中央專項資金應補助金額=分省(區(qū)、市)分年度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數×該省(區(qū)、市)平均每座水庫控制投資額×獎補系數
第十三條 地方資金負擔的項目要及時足額落實地方資金,確保與中央專項資金負擔的項目同步實施。分省(區(qū)、市)分年度地方資金負擔項目數計算公式:
分省(區(qū)、市)分年度地方資金負擔項目數=該省(區(qū)、市)分年度項目任務個數-分省(區(qū)、市)分年度中央專項資金負擔項目數
第十四條 分省(區(qū)、市)分年度項目任務個數,由水利部會同財政部按規(guī)劃任務總量分解確定。獎補系數,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分省(區(qū)、市)上一年度地方資金承擔的任務完成情況和中央專項資金承擔任務完成進度確定;2010年的獎補系數,根據分省(區(qū)、市)《現有規(guī)劃》任務完成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建設期終了,財政部將會同水利部對各地建設任務按實際完工小型病險水庫項目數量及控制投資額進行清算。完成目標任務的,按標準兌現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完不成目標任務的,按實際完成數量和補助標準清算中央專項資金,多補助的中央專項資金將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