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本公報資料未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福建省金門和馬祖等島嶼。
工業廢水排放量-指工業企業廠區所有排放口排到企業外部的工業廢水量。包括生產廢水、外排的直接冷卻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間接冷卻水、超標準排放的礦井地下水和與工業廢水混排的廠區生活污水,不包括獨立外排的廠區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間接冷卻水和雨水。
工業廢水處理量-指經各種水治理設施實際處理的工業廢水量,包括處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業廢水量。
工業廢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業廢水中所含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酚、石油類等物質的量。
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削減量-指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和其他污水處理設施削減的污水中污染物的量,不包括企業內部廢水處理設施削減的污染物量。
廢水治理設施數-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經處理后綜合利用水資源的實有設施(包括構筑物),以一個廢水治理系統為單位統計,附屬于設施內的水治理設備和配套設備不單獨計算。
工業廢氣排放量-指企業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排入空氣的含有污染物的氣體的總量,以標準狀態(273K,101325 Pa)計。
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業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排入空氣的二氧化硫量。
工業煙塵排放量-指企業廠區內的燃料燃燒產生的煙氣中夾帶的顆粒物的量。
工業粉塵排放量-指企業在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顆粒物重量。不包括燃燒過程中的煙塵。
廢氣治理設施數-指企業用于減少在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向大氣的污染物或對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實有設施(包括構筑物)。附屬于設施內的水治理設備和配套設備不單獨計算。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狀、半固體狀和高濃度液體狀廢棄物的總稱,包括危險廢物、冶煉爐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廢物等,不包括礦山開采的剝離廢石和掘進廢石(呈酸性或堿性的廢石除外)。酸性或堿性的廢石是指采掘的廢石流經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認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蝕性、易傳染疾病等危險特性之一的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指通過回收、加工、循環、交換等方式,從固體廢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轉化為可以利用的資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體廢物量。
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量-指以綜合利用或處置為目的,將固體廢物暫時貯存或堆存在專設的貯存設施和專設集中堆存場所內的量。專設的固體廢物貯存場所和貯存設施必須有防擴散、防流失、防滲漏、防止污染大氣、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工業固體廢物處置量-指將固體廢物焚燒或者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場所并不再回取的工業固體廢物量。
工業固體廢物傾倒丟棄量-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排到固體廢物防治設施、場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礦山剝離的廢石和掘進廢石(煤矸石、酸性或堿性的廢石除外)。
電磁輻射設備-指能產生電磁輻射用于醫療和科學研究的設備。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
種植業總磷、總氮流失量-指在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種植生產過程中因淋溶、地表徑流流失的總磷、總氮的量。
地表徑流和地下淋溶流失量-農田氮、磷和農藥等是隨著水流而遷移流失的,農田水流方向可分為沿地表橫向流和向地下縱向流兩種情況。本次普查中,統一將沿地表橫向水流途徑而流失的氮、磷和農藥量,定義為地表徑流流失量,將沿地下縱向水流途徑而流失的氮、磷和農藥量定義為地下淋溶流失量。
基礎流失量-即農田土壤本底氮、磷和農藥流失量,是相對于當年施入量的流失量而言的。本次普查中,統一將農田土壤往年累積(非當年施入)的氮、磷和農藥的流失量定義為基礎流失量。
地膜殘留量-指種植業生產過程中使用地膜后,殘留在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沒有回收或無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產養殖業污染物排放量-指在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排入養殖區域外部水體的污染物量。
城鎮居民生活源單位-指設區城市的區、縣城(縣級市)、建制鎮(不包括農莊和集鎮)。
醫療廢物產生量-指從事醫療、預防、保健、醫療教學與研究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總量。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化學性以及其他危險性廢物。
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指對醫療廢物采用符合環境保護和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焚燒、高溫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學消毒等方式處理醫療廢物并最終實現醫療廢物毀形、減容和消除其危害性,并對其殘余物進行安全填埋的處置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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