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6年時間,投入近千億元資金,涉及8000多個項目,遼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體水質還是比較差。
審計署28日公布的審計調查結果表明,形成這種狀況,除環境變化、社會發展、經濟增長等客觀因素外,還有相關政策措施不夠完善、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完全落實到位、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等重要原因。
36.53億元費用被少征、挪用和截留
盡管投入巨額資金,但并不是所有錢都得到了有效使用。審計發現,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
涉及挪用和虛報多領的水污染防治資金有5.15億元。其中,挪用水污染防治資金4.03億元,通過虛報項目和虛報投資完成額等多領水污染防治資金1.12億元。
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處理費及排污費更是高達36.53億元。其中,應征未征、單位欠繳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21.43億元,挪用、截留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15.10億元。
一方面,大量水污染防治資產閑置,另一方面,部分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卻沒有達到設計要求。審計發現,涉及水污染防治項目資產閑置的問題金額高達8.06億元,有206座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污水能力達不到設計要求。
重污染企業注冊登記竟無須環保審批
水污染防治必須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審計發現,相關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
將環保審批作為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是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審計發現,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僅對經營危險廢物、設置拆船廠以及設立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有此要求,其他絕大多數行業,包括化工、造紙等重污染行業都未列入。
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為保障下游地區的水環境和水資源,上游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往往會受到一定影響,需要對上游地區進行補償。但審計發現,“三河三湖”流域內13個省份中,除江蘇、浙江兩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總磷、總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狀況的主要指標,但審計發現,目前有關部門在水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和環境統計報表中,均未包括這兩個指標,不利于對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質狀況的全面反映和評價。
環境執法不到位 污水處理廠排污水
一方面是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另一方面許多已有的政策措施卻沒有落實到位。
審計發現,“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規劃下達時間比較滯后,部分項目責任主體或資金來源不夠明確,造成規劃執行不十分到位。
部分地區環境執法不到位。如淮河和巢湖等5個流域1199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驗收工作不夠規范;海河和巢湖等5個流域的7個省、市部分地區環境統計數據不夠準確;海河、淮河2個流域的4個省、市部分地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聯網率低,少數單位甚至違規干擾自動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以逃避處罰。
部分入湖河流及源頭地區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夠。如流入滇池流域的29條河流水質目前為劣Ⅴ類。
部分地方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鎮污水、污泥和垃圾處理不完全到位。如有的地方種植業過量施用化肥和農藥,養殖業污染物環保處理率低;有的地方生活污水未經處理或僅經簡易處理就對外排放,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不達標、污泥和垃圾滲濾液未妥善處置,造成二次污染。
部分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對環保工作重視不夠。如淮河、海河等4個流域部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污水直接排放或超標排放,對當地水污染防治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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