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杜鷹在近日召開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國際研討會上表示,我國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生態補償條例》。該條例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
據介紹,我國在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政策體系上邁出了重要步伐。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提出,“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為保證退耕還林工作順利推進,2002年國務院出臺了《退耕還林條例》,對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助等作了明確規定。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各地在推進生態補償試點中,也相繼出臺了流域、自然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浙江省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是省級層面比較系統開展生態補償實踐的突出事例。
近10年來,中國先后啟動實施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西南溶巖地區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甘肅甘南黃河重要水源補給區等具有一定的生態補償性質的重大生態建設工程,總投資達7000多億元。同時還開展了大規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累計安排用于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投入的資金有2000多億元。
杜鷹指出,目前我國生態補償機制還存在著補償范圍不明確、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模式比較單一、資金來源缺乏、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滯后等問題。我國將加強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立法建設。(李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