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環保部門有可能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辦法》對這種情況有哪些具體規定?
楊朝飛:《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管與任何組織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旦發生行政復議,這一行政機關都是被申請人或者共同被申請人。
《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
記者: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的問題一直是大家比較關注的,《辦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有什么特點?
楊朝飛:在修改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地方提出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明確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對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人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
但是,考慮到《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此已有明確規定,《辦法》就不再贅述了。為防止執行中可能存在的疑問,還專門在本《辦法》中規定,《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記者:《辦法》在環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方面有何新的變化?
楊朝飛:原《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附有23種環境行政復議文書格式,對規范環境復議文書的使用、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起到了良好效果。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參照國務院法制辦2008年6月印發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我們在原有環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等9種文書格式,并相應修改了文書名稱、當事人基本信息、填寫內容的說明等內容,形成《環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并作為《辦法》的附件發布施行。同時,我們將《環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在環境保護部官方網站上公布,供有關方面下載使用。(步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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