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長與企業就排污費“協商”,導致排污費少征收4574萬。昨日,(貴州)清鎮市法院環保法庭就清鎮市環保局原局長楊貴斌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貴斌犯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判處期徒刑3年。
按照相關規定,清鎮市環保局沒有減、免、緩繳排污費的決定權。但被告人楊貴斌就任清鎮市環保局局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對清鎮市轄區內的多家企業排污費實行協商收費。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貴州水晶集團、貴州化肥廠、清鎮發電廠等13家排污企業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共90次監測報告,應征收排污費5704萬余元,而實際上,這13家企業繳納的排污費僅為1129萬余元,少征收4574萬余元。
法院查明:楊貴斌在任期間,在他的要求下,貴州水晶集團建材公司、清鎮發電廠各提供了一輛轎車供清鎮市環保局使用,兩車的相關費用一律由兩單位繳納。而盤江化工廠、弘業紡織印染公司、第七砂輪廠等企業則給清鎮市環保局贊助購買了沙發、電腦、數碼相機等部分辦公用品;同時,被告人楊貴斌在任職期間還收受了貴州水晶化工集團、清鎮發電廠、貴州化肥廠等企業中秋節或春節的過節費用共計約15000元。
另外,2006年7至8月份,楊貴斌與貴州水晶化工集團董事長姚某某商談合作,在老磚廠的基礎上新建一個蒸養磚廠,計劃投資600萬元,按合同約定楊貴斌只出資150萬元并負責經營管理,但卻占有新磚廠、老磚廠40%的股份。(來源:貴州都市報 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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