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2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日公布了環保總局等五部委《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全文。
《意見》指出,當前中國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尚未根本轉變,工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水資源開發利用不當等問題,不少湖泊的水環境保護工作面臨嚴峻考驗。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該《意見》全文,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方針和目標,采取多種措施實行綜合治理,強化責任和監督管理。以下為《意見》全文:
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
環保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建設部 水利部
湖泊(包括水庫,下同)是我國飲用水的重要來源,兼有防洪、發電、航運及維系流域生態平衡等重要功能,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安全,關系到區域及全國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九五”以來,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由于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尚未根本轉變,工業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率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水資源開發利用不當等問題,不少湖泊的水環境保護工作面臨嚴峻考驗。為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方針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和方針。湖泊水環境保護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污染物減排為核心,以保障飲用水安全為重點,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堅持不懈地推進全面、系統、科學、嚴格的污染治理,讓湖泊休養生息,從根本上解決湖泊水污染問題。湖泊水環境保護要貫徹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的方針。
(二)近期和遠期目標。繼續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稱“三湖”)以及三峽庫區、小浪底庫區、丹江口庫區為保護重點,并加強洪澤湖、鄱陽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環境保護工作。到2010年,重點湖泊富營養化加重的趨勢得到遏制,水質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復重點湖泊地區山青水秀的自然風貌,形成流域生態良性循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宜居環境。
二、采取多種措施實行綜合治理
(三)加大工業污染防治力度。重點湖泊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造紙、釀造、印染、制革、醫藥、選礦以及各類化工等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對未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企業要實施限產限排。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對逾期未完成的,實行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三湖”流域各省(市)要制訂比國家標準更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新建項目環境準入,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項目。在重點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同意。在太湖流域開展化學需氧量排污權交易試點。
(四)加強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在重點湖泊流域內城鎮新建、在建污水處理廠都要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保證出水水質達到一級排放標準;已建污水處理廠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脫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統籌安排污水處理設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加強配套管網建設,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網雨污分流體系。嚴格執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加強對排入管網污水的水質監管。城市垃圾處理場滲濾液必須做到達標排放。在重點湖泊流域內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五)控制農村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重點湖泊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開展農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條件的小城鎮和規模較大的村莊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科學規劃畜禽飼養區域,鼓勵建設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和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方式,確保達標排放,對目前未能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要抓緊進行治污改造。加快發展農業清潔生產,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采取灌排分離等措施控制農田氮磷流失,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在重點湖泊最高水位線外1公里范圍內嚴格控制種植蔬菜、花卉等單位面積施用化肥量大的農業活動,嚴禁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六)控制旅游業和船舶污染。科學規劃湖泊周邊旅游業,防止超環境容量過度發展。湖泊周邊度假村、旅游賓館飯店等必須安裝污水處置設施,并確保達標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進入湖泊的機動船舶都要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設備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船舶集中停泊區域要設置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制訂船舶污染水域應急預案。
(七)削減湖內污染負荷。“三湖”和三峽庫區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專業隊伍,建立打撈藻類或漂浮物作業制度,提高機械裝備水平和打撈效率,并妥善處理打撈上岸的藻類或漂浮物,避免二次污染。要有計劃地開展底泥生態疏浚。要于2008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三湖”流域禁養區內的湖泊圍網養殖和肥水養殖;不再擴大其他湖泊現有圍網養殖面積,并在3年內逐步降到規定的面積以下。
(八)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要合理開發湖泊水資源,保證生態用水,增強水體自凈能力。優先實施湖泊濕地保護和恢復工程,禁止圍湖造田、圍湖養殖等縮小湖泊水面的行為。采取生物控制、放養濾食魚類、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復水域生態系統,加強生態湖濱帶和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的建設與保護。對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進行綜合治理,實施生態恢復。推廣前置庫、尾水濕地處理等生態處理方法,進一步降低氮磷入湖總量。有條件的地方,要進一步做好調水引流工作,采取科學調水、合理控閘等措施,加快湖泊水體循環交換。選擇不同類型的湖泊開展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試點。
(九)大力加強科技攻關。要強化對重點湖泊富營養化形成和消除機理、水體氮磷污染控制、藻類生長和暴發規律、水體自然修復、沼澤化防治和水庫消落帶保護等方面的關鍵技術研發,增強科技支撐能力。開展重點湖泊生態安全評估。開展農業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究,實施限定性農業技術規范。全面推進湖泊環保標準研究和修訂工作。
三、強化責任和監督管理
(十)落實領導責任。要逐級落實責任,建立考核機制,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地方人民政府是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重點湖泊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湖泊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關系,把保護環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將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所需資金作為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安排重點,并加大投入力度;要制訂分年度的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和進度要求,狠抓落實。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省界斷面的水質監測,及時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環保和水利部門協調,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護。跨省界湖泊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聯防治污、預警、應急等方面的協調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指導和協調,加大支持力度,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環保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環境保護資金要對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予以重點支持。
(十一)健全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加強水質監測能力建設,優化監測網絡。擴大藻類易發期的監測范圍,增加監測斷面和監測頻次。對水質、水情和水環境污染事故隱患進行認真分析,制訂水環境保護預警和應急預案,健全指揮管理系統,逐步建立污染源、水環境質量和應急系統的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逐步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監測體系建設。
(十二)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惡意排污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在藻類易發期,對相應區域的污染源,可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對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建設項目,責令停產停建。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實施關閉淘汰。有悖于環保法律法規的地方性規定,要立即全部取消。對違法排污的企業負責人和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要堅決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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