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不稱職的要降職 任內考核須稱職方可晉升
工作需要兼職禁領報酬
昨日,國家公務員局在其網站上首次全文公布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對公務員任職進行了嚴格界定。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明確,公務員須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年度考核獲稱職以上等次,方可逐級晉升。
對于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只要其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就應予以降職,且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但被降職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后,如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要求,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等。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則明確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其中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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