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行政獎勵的種類: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和本市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六)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八)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九)見義勇為,舍已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績的。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基本標準: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良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在本系統具有一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市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以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對授予榮譽稱號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晉升職務工資檔次獎勵,也可以給予一次性獎金。
●獎品或者資金標準:
嘉獎一般不超過本人年基本工資的5%;記三等功一般不超過本人年基本工資的10%;記二等功一般不超過本人年基本工資的20%;記一等功一般不超過本人年基本工資的30%;授予榮譽稱號一般不超過本人年基本工資的40%。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執行其他工資制度的國家公務員按有關規定執行)。獎金標準可以按照國家公務員授獎當月基本乘以12個月計算。對在突發事件中,給予適當提高獎品或者獎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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