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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業設置
第九條 高校設置專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托;
(三)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四)有科學、規范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五)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六)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
第十條 專業設置和調整實行備案或審批制度。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教育部設專門網站作為本項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務與管理平臺。
第十一條 高校根據《專業目錄》設置專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除外),經以下程序報教育部備案: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滿后,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高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接報教育部。
(四)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提供的專業備案材料、公示期間所提意見、高校研究處理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核。審核后匯總,于當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報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備案結果。
第十二條 高校設置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按第十一條有關程序和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教育部,經“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評審,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三條 高校設置尚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新專業(以下簡稱新專業),經下列程序報教育部審批: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過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以及該專業與所屬專業類中其他專業的區分情況和專業基本要求。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在公示期間教育部委托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新專業的科學性、可行性以及專業名稱規范性提出意見,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滿后,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高校主管部門,教育部直屬高校直接報教育部。
(五)高校主管部門召開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會議,進行審議。高校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情況確定擬同意設置的專業并進行匯總,于當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對需審批的專業進行評審,于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四條 批準設置的新專業列為特設專業。
第四章 專業調整
第十五條 高校調整專業名稱時,如調整為《專業目錄》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按備案程序辦理;如調整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新專業,按審批程序辦理。被調整的專業按撤銷專業處理。撤銷專業需由高校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六條 高校調整專業的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時,按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高校調整專業須在妥善安排擬調整專業在校學生培養工作前提下進行。
第十八條 高校現設專業連續五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按撤銷專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