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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設置與管理,落實和擴大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以及相關的備案與審批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校設置和調整專業,應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四條 教育部制定和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
《專業目錄》規定專業劃分、名稱及所屬門類,是設置和調整專業、實施人才培養、安排招生、授予學位、指導就業,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需求預測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專業目錄》分為學科門類、專業類和專業三級,其代碼分別用兩位、四位和六位數字表示。
第六條《專業目錄》包含基本專業和特設專業。基本專業一般是指學科基礎比較成熟、社會需求相對穩定、布點數量相對較多、繼承性較好的專業。特設專業是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求所設置的專業,在專業代碼后加“T”表示。
第七條《專業目錄》中涉及國家安全、特殊行業等專業由國家控制布點,稱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在專業代碼后加“K”表示。
第八條《專業目錄》實行分類管理。《專業目錄》十年修訂一次;基本專業五年調整一次,特設專業每年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