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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選選拔
(一)選拔范圍和數量。“工程”面向各類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選拔。選拔工作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向引導基礎理論原始創新、推動基礎學科創新發展的中青年領軍人才傾斜。
“工程”國家級人選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400人左右,其中納入“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基礎學科、基礎研究領域領軍人才100名左右。“工程”國家級人選一般從各地區、各部門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工程人選中產生。
(二)選拔條件。“工程”國家級人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堅持科學精神,恪守職業道德,潛心一線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年齡在50周歲以下(含50周歲);
2.學術技術水平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具有創新思維,能夠敏銳把握國家戰略需求和世界科技發展態勢,提出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研究構想,能夠引領原創性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和關鍵領域攻關;
3.潛心基礎研究,揭示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為社會提供新知識、新原理、新方法,引導基礎理論原始創新,對基礎學科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4.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重點科研任務等經歷,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能有效組織并領導創新團隊攻克學術技術難關。
同等條件下,以下人選可優先入選:
1.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國家發明二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及中國青年科技獎等國家級科技獎勵獲得者;
2.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科院百人計劃等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等;
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重點資助項目、科研課題主要負責人,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科技計劃和工程項目等主要負責人。
(三)選拔程序。“工程”國家級人選按以下程序進行推薦和選拔:
1.個人申報。擬申報人員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進行資格審核和組織推薦。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系逐級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干部)部門申報。非公有制單位中符合條件的人選,向所屬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2.組織推薦。各地區、各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干部)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采取專家評審、組織考察等形式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本地區、本部門推薦人選,報送“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3.專家評議。“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擬入選名單,報“工程”領導小組審定;
4.公布入選名單。入選名單審定后,“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頒發證書。其中,納入“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的“百千萬工程領軍人才”報專項辦復評后,由“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領導小組審定發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工程”人選具體選拔范圍、選拔條件、選拔程序等。
三、保障措施
(一)創新培養模式。建立高級研修和實踐鍛煉相結合、國內培養和國際交流合作相銜接的開放式培養體系。支持各地區、各部門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高層次專家國情研修規劃為依托,舉辦多層次、多領域、多渠道的高級研修班,加大培養力度。加強學術技術交流,探索建立學術休假制度,分領域、分類別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論壇、學術報告會等,支持“工程”人選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出國(出境)進修考察等,有計劃、有重點的選送到國內外一流大學、科研機構、知名企業等從事研修工作。
(二)大膽使用“工程”人選。堅持以用為本、用當其時、用當盡才,積極營造有利于他們脫穎而出的制度環境。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在職務安排、考核評價、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相應措施,對其重點培養、大膽使用。事業單位引進“工程”國家級人選而無相應空缺崗位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對于工作需要跨地區選調的“工程”國家級人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予開辟綠色通道,及時辦理有關調動手續。充分發揮“工程”人選智囊團和思想庫的作用,支持他們參與重大政策咨詢、重大項目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國家標準制定、重點工程建設等。積極組織“工程”人選參加各類專家服務基層實踐活動,引導他們在服務基層一線中建功立業。各級各類學術團體、學術技術委員會等要積極吸收“工程”人選參加,并安排其擔任一定職務,積極培養支持他們到國際組織任職。
(三)推進“工程”人選與項目、基地有機結合。堅持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支持“工程”人選通過競爭承擔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科技計劃和重大工程項目等。對符合條件的“工程”國家級人選,863、973等重大科技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已承擔重點項目的,完成項目任務后優先給予持續滾動支持。積極創造條件,擇優安排“工程”國家級人選到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科研基地、重點建設學科等擔任首席專家等重要職務。
(四)加強團隊建設。支持“工程”人選自主組建創新團隊,在選題立項、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給予更多自主權。對以“工程”國家級人選為核心的研究團隊,自然科學基金會按規定優先遴選為創新研究群體。支持“工程”人選依托重大科研項目等招收項目博士后,對其組建團隊急需人才或助手,可打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通過多種形式予以聘請。鼓勵用人單位依托重點實驗室、技術研發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和專家工作站等,加強以“工程”國家級人選為支撐的創新團隊建設,形成領軍人才和科研輔助人才銜接有序、梯次配備的人才培養使用機制。
(五)完善激勵保障措施。作出突出貢獻的“工程”國家級人選,可優先納入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等國家科學技術和人才獎勵選拔推薦。“工程”國家級人選可按規定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授予“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進一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機制,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要向作出突出貢獻的“工程”人選傾斜,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支持用人單位為他們建立補充養老、醫療保險。
(六)健全多元投入機制。落實人才投資優先保證的要求,逐步健全部門、地方和單位相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工程”投入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將“工程”國家級人選納入本地區(部門、單位)重大人才培養工程、計劃等優先資助,并對其承擔重點科研項目等給予充分的科研自主權。加大中青年領軍后備人才支持力度,對符合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等條件的優先給予資助。統籌國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經費、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經費和相關基金,對“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百千萬工程領軍人才給予特殊支持,地方和用人單位可配套給予適當經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