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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工信部制定了《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8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則,專用校車產品準入條件包括:專用校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專用校車產品經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專用校車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改裝類生產企業生產的專用校車產品,應當采用已考核合格的整車生產企業提供的底盤產品。
規則全文如下: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校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保證專用校車生產一致性,提高專用校車產品安全性能,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校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校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專用校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GB 24407-2012《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義的,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幼兒或學生的校車。
第二章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專用校車產品類別,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實施分類管理。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
專用校車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輕型專用校車和大中型專用校車,具體見《專用校車產品劃分表》(附件1)。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按生產方式分為整車類生產企業和改裝類生產企業,其中改裝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承載式車身的專用校車產品。
第四條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具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整車類客車或改裝類客車生產資質,且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
(二)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及條件,并有同類客車的生產業績。
(三)具備必要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四)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五)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前款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簡稱《準入條件》)。
本規則發布前已按《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公告)通過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考核的客車企業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時,可適當簡化考核內容,不再考核重復條款。
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可以適當簡化,具體見《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
第五條 專用校車產品準入條件:
(一)專用校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二)專用校車產品經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專用校車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改裝類生產企業生產的專用校車產品,應當采用已按本規則考核合格的整車生產企業提供的底盤產品。
第六條 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附件4)一式2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具備專用校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售后服務能力,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的說明。
(五)企業近三年生產銷售客車(含專用校車)產品的情況。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專用校車產品檢測報告。
第七條 申請專用校車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參數。
(二)《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三)《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專用校車產品檢測報告。
(五)專用校車產品的其他證明文件。
專用校車產品準入申請材料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
第八條新建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或現有非客車生產企業跨類生產專用校車產品的,應當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客車投資項目批準手續。待滿足《準入條件》后,方可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第九條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或能力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變更或增加生產地址、擴展產品類別等),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一)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并重組的申請。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組協議、合資協議。
(三)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或企業變化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五)企業隸屬的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六)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八)列入《公告》的產品清單及產品變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準入條件》對除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請變更企業進行考核;對達不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將暫停其專用校車新產品申報或暫停其專用校車生產資質。
第十條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當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其暫停專用校車新產品申報,暫停或撤銷專用校車產品《公告》,暫停或撤銷專用校車生產資質處理:
(一)不能持續滿足《準入條件》。
(二)不履行在生產一致性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承諾。
(三)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生產一致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四)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或者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專用校車生產企業的生產資質有效期為三年,需延續生產資質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前提出申請。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并履行承諾的企業,可延續專用校車生產資質。其中,對于正常生產的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可簡化準入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在本規則發布前已有專用校車產品列入《公告》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專用校車產品滿足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且在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準入申請并通過準入考核后,方可繼續生產專用校車產品。逾期未提出準入申請、或者準入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或撤銷其專用校車生產資質。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