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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餐準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條 實行供餐準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準入管理。
學校食堂(伙房)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為學生供餐。學校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學校食堂準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供餐企業(單位)準入管理。
1.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為學生供餐。具體準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
2.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有送餐資質和條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食品操作規范的相關規定。
3.供餐企業(單位)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三)托餐家庭(個人)準入管理。
1.托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準入要求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供餐。具體準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
2.托餐家庭(個人)應當具備餐飲安全的基本條件,場所應當清潔衛生,服務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加工過程應做到生熟分開,嚴防交叉污染,具備清洗消毒條件。
3.托餐家庭(個人)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4.托餐家庭(個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務。
5.地方政府應為托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相應支持。
(四)縣級政府通過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要嚴格審核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的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嚴禁從事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托餐服務。
(五)選擇校外供餐服務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為首要條件。不得選擇未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提供供餐服務。
第九條 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實行退出機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級政府停止其供餐資格。
1.供餐企業(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尚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采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4.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