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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答問

2012年04月10日11:24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校車 安全風險 安全事故 稅收管理權限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問:我們注意到,條例除了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在總則中對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城鄉公交,以及政府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請問條例為什么要對這些不直接屬于校車安全管理的問題作出規定?

答:學校的布局、城鄉公共交通的發展、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等問題,雖不直接屬于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密切相關,公眾都很關注。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統籌研究,建立相應的制度。條例有必要對這些與校車安全密切相關的問題作出銜接性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面普遍認為,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于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條例為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是,許多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于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包括發展農村客運班線,使學生盡可能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確政府保障的職責范圍,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四是,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則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問:條例第二條將本條例所稱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為什么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如何解決好幼兒園幼兒的乘車安全問題?

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于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初中生納入校車服務范圍普遍表示贊成。對高中學生上下學是否納入校車服務范圍,意見不一致,有的贊成納入,有的不贊成。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對校車安全的特別規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以避免校車使用范圍過大,脫離實際。

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這一制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問:條例在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時,還作了例外的規定,請問為什么要做這樣的規定?

答:為盡快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統一制度規范,條例應在公布后即行實施;但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制度的實施,需要有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申請及審批辦理的時間。為使條例盡快施行,同時又給依照本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留出必要時間,不致使已按現行有關規定開行的校車停開,影響學生上下學,條例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聘用的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按照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制造的專用校車。考慮到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有關方面正在抓緊制定統一的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在條例施行后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于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鑒此,執行小學生、幼兒應使用專用校車的規定,需要有一個過渡期。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過渡期的期限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比較符合實際。為此,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還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校車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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