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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機關公務員報考:應屆生社會實踐不算基層經歷

2011年10月14日14:33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公務員 公務員報考 公務員考試 報考指南 報考條件 社會實踐 應屆畢業生

中新網10月13日電 據國家公務員局網站消息,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今日發布。指南指出,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全文)如下:

第一章 報考政策規定

一、關于報考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招考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招考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公務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3、2012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2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4、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學歷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應在面試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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