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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三、學校結核病散發病例管理措施
學校結核病散發病例是指在學校內發現結核病確診病例,但未達到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應當在強化各項常規預防措施的同時,采取以病例管理為主的防控措施,嚴防結核病在校園內傳播。
(一)醫療衛生機構。
1.做好疑似結核病病例的確診。對學校師生中因癥就診或轉診的肺結核可疑癥狀者要詳細詢問病史、既往診療史等,按照《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的診斷程序進行拍攝胸片和痰涂片檢查,必要時進行痰培養。根據患者的病史、臨床表現、胸片和痰菌檢查結果,按照肺結核診斷標準(WS288-2008)作出明確診斷。
2.篩查密切接觸者。發現結核病病例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病例所在學校師生密切接觸者的篩查工作。結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是指與結核病病例直接接觸的人員,主要包括同班師生、同宿舍同學。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師生篩查中新發現了1例及以上結核病病例,需將密切接觸者篩查范圍擴大至與病例同一教學樓和宿舍樓樓層的師生;同時,要對與病例密切接觸的家庭成員進行篩查。對篩查發現的單純PPD強陽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觸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礎上可對其進行預防性服藥。
3.根據確診病例的病情,開具休學診斷證明。符合下述病情條件之一者,可開具休學診斷證明:
(1)菌陽肺結核患者(包括涂片陽性和/或培養陽性患者);
(2)X線胸片顯示肺部病灶范圍廣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陰肺結核患者;
(3)具有明顯的肺結核癥狀。
4.負責確診病例的治療管理。對確診結核病病例,負責登記其信息并提供免費抗結核病藥物治療。休學的病例應當納入居住地的結核病防治機構進行治療管理;在校治療的病例,實行屬地結核病防治機構與學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程督導治療管理。
5.適時開具復學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開具復學證明:
(1)菌陽肺結核患者至少經過2個月的規則治療,癥狀減輕或消失,胸部X線病灶明顯吸收,連續3次痰涂片檢查均陰性(每次痰涂片檢查的間隔時間至少滿1個月)。
(2)菌陰肺結核患者經過2個月的規則治療,癥狀減輕或消失,胸部X線病灶明顯吸收,空洞縮小或閉合,連續3次痰涂片檢查均陰性(每次痰涂片檢查的間隔時間至少滿1個月)。
(二)學校措施。
1.做好確診病例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加強晨檢及因病缺課登記和追蹤工作,密切關注與確診病例同班級、同宿舍學生的健康狀況。
2.休學和復學管理。
(1)休學管理。根據縣級及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的休學診斷證明,學校對患結核病的學生采取休學管理。休學學生可住院或居家隔離治療,并接受所在地的結核病防治機構的管理。
(2)復學管理?;疾W生經治療康復并取得治療地縣級及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痊愈證明后,方可復學。
3.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不需休學的結核病病例的管理。對經醫療衛生機構診斷不具傳染性、不需休學的學生結核病病例,校醫或班主任應當協助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督促患者按時服藥,并定期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隨訪復查。
4.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對結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篩查。密切接觸者篩查無異常的學生和教職員工可正常上課、上班,學校應當要求其對自身健康狀況進行密切自我觀察。一旦出現咳嗽、咳痰等肺結核可疑癥狀,應當及時到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