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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關于印發《學校結核病
防控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衛辦疾控發〔201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衛生部會同教育部制定了《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試行)
為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學校結核病疫情的傳播流行,確保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所指的學校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
一、職責分工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屬地管理、聯防聯控的工作原則,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衛生、教育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監督和指導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和學校做好結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衛生行政部門。
將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實行目標考核;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對策、措施;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制訂本地區學校結核病疫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學校結核病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轄區內學校結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學校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二)教育行政部門。
配合衛生等部門,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對策、措施;督促落實學校結核病疫情報告制度;檢查督促轄區內學校落實各項結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衛生部門監測轄區內學校結核病發病情況,適時發布健康提示;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結核病暴發疫情的處置等工作。
(三)醫療衛生機構。
建立與轄區內學校結核病防控聯動機制,指導學校落實各項具體防控措施。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為學校提供結核病防控工作培訓等業務技術指導;監測分析學校結核病疫情,及時向學校通報轄區內結核病疫情信息;負責學校結核病疫情的現場調查處置;負責患者的診斷、治療管理;協助教育部門開展學校結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醫療機構負責結核病患者的診斷、報告和轉診;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通報結核病患者信息;在學生結核病患者就診和治療過程中,開展對患者的健康教育;負責學生結核病患者住院期間的規范化治療。
(四)學校。
各項結核病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部署,在衛生部門指導下,將結核病防控納入學校工作計劃;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抓的防控工作責任制,并將責任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明確結核病疫情報告人;配合衛生部門對校醫等有關人員進行結核病防控知識培訓;開展結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結核病暴發疫情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