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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高考招生錄取工作正在進行。然而從羅彩霞到林琳,一個個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悲劇”上演,刺激著人們追求教育公平的神經。
近日,教育部再次下發通知,要求加大對高考冒名頂替入學的預防和懲治,各地教育主管部門也正在采取相應措施。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高考招生的公平正義,讓那些試圖走“捷徑”的人無路可走,相關專家給出了一些建議。
1.
不斷加長的
被頂替名單
許多受害者的命運因為身份被盜用而改寫
2010年5月18日,海南大學大四學生林琳發現自己去年“被畢業”于武漢工業學院。
情況很快被查明,這可能系一起有組織的倒賣高考錄取指標案,冒名者家屬稱自己也是“受害人”。在恢復身份信息、拿回學籍之后,林琳表示不會對冒名者提起民事訴訟。6月9日,湖北大學教務處處長和武漢工業學院工商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處長,因未對相關信息進行嚴格審核而遭到停職處分。
在此之前,2009年“羅彩霞”案也曾被社會廣泛關注。時間回溯到2004年9月,時任湖南省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王崢嶸從女兒王佳俊班主任處獲取同班同學羅彩霞的高考信息,并偽造了其戶口遷移證等重要證件。憑借完整的偽造材料和當地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的一路護航,王佳俊通過層層關卡,順利就讀于貴州師范大學,并以“羅彩霞”的身份取得了該校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而當初選擇復讀一年的羅彩霞,卻因為身份信息被盜用而面臨著無法畢業和就業的雙重困境。事件被曝光后,當地司法部門和教育部門展開調查,并對以王崢嶸為首的涉案人員進行了法律懲處。
當羅彩霞仍在漫長的民事訴訟路上徘徊不前時,接二連三曝光的類似事件卻讓人們意識到,羅彩霞案并非孤例。
追隨媒體的足跡,我們可以為被“偷”了身份的“羅彩霞”們列出一份長長的名單:北京的鄒志靜發現自己的身份證被盜用10年,中學班主任的表妹冒用其名上了中專;湖北王俊亮的錄取通知書被高二學生鄭某獲得,鄭某在未經高考的情況下進入長江大學就讀;河北王宵的身份信息遭他人盜用,“假王宵”畢業于安陽工學院……
合法的身份是公民享有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以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一旦身份證明被盜用,就意味著公民無法成為一個獨立自由的民事主體,相應的公民權利也無法得到保障。在這些冒名頂替案件中,受害人的遭遇極為相似:身份證件被偽造、錄取通知書被挪用、相關證件無法辦理、畢業和就業面臨尷尬……
不僅生活、教育和就業面臨諸多不便,許多受害者的命運因為身份被盜用而改寫。當他們試圖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彌補自己的精神損失時,卻發現維權的道路并不順利。
2.
缺的不是法律
是執行
打通作假的所有環節是冒名入學成功的重要原因
在“羅彩霞”案發生之后,“冒名頂替上大學”迅速升級為輿論熱點,有專家認為,我國戶籍管理制度和教育體制的缺陷和漏洞導致了類似案件的頻頻發生。但也有法學專家指出,案件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已經較為完備,問題的癥結在于法律法規的執行缺乏有力地監督,甚至有執法者知法犯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羅彩霞”案中,冒名者的父親王崢嶸因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這位原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為他的犯罪行為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可以看出,雖然立法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對盜用、偽造戶籍證明等行為的懲處,并非無法可依。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葉金強表示:“戶籍管理方面的問題,可能主要不在于制度本身缺陷,而是制度執行問題。在行為人通過賄賂等手段可以篡改幾乎所有文檔的情況下,制度設計得再縝密,也無濟于事。”他認為,行為人利用權力、金錢等,打通作假的所有環節,是“冒名頂替上大學”屢獲成功的重要原因。
與此同時,在高考招生管理中,法律對考試舞弊、非法泄露個人信息的懲處也都有明確規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考試舞弊行為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教育機關工作人員販賣或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分析冒名頂替入學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不少人認為除了金錢和權力的驅使,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違法成本較低。一方面,由于同時掌握著監督職能,執法者的違法行為不易被發現;另一方面,違法行為被發現后,執法者所面臨的處罰力度并不大。在一系列冒名頂替案中,多數涉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受的行政或黨紀處分僅限于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除了“羅彩霞”案等極個別案例,鮮有涉案人員被處刑事處罰。
葉金強認為,此類案件違法成本較低的另一個表現在于,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往往過低。
3.
加強執法監督
和個人救濟
對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社科院2009年發布的《中國法治發展報告》顯示,目前社會上出現了大量兜售個人信息的現象,并形成了一個新興的產業鏈條。個人信息被盜用和濫用的問題日趨嚴重,“冒名頂替上大學”現象正是個人信息管理漏洞嚴重的一個重要表現。
刑法修正案(七)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到刑事處罰范圍之中。2010年7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也對姓名權、隱私權等個人權益的侵權行為做出了詳細的民事處罰規定。這些舉措使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得到了進一步健全與完善。
但是,法制的完善,并不意味著對此類案件的預防可以一勞永逸。只有加強執法監督,加大對執法犯法者的打擊力度,有效減少職務犯罪,才能真正為公民的個人信息“護航”。
為此,有專家建議,設立個人信息保護監督機構,對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鼓勵檢舉濫用、歪曲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控制權的行為。這一機制在直接接觸個人信息的工作人員之外又設置了第二道“防護欄”,可以對執法者進行有效監督。
除了加強執法監督,加強對被侵權者的司法救濟也是此類案件中亟待改善的一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熊丙萬認為:“要重視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除了對違法人進行有效的處罰,還要強調對受害人及時有效的賠償。”
針對具體的個人救濟措施,葉金強指出:“在民事司法上,法官應充分考慮受害人被侵害的嚴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上,對于那些嚴重損及他人職業選擇、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除了經濟上的賠償,被害人受教育權的恢復也非常重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建議:“對個人的救濟,教育部可以考慮特設高考補錄制度。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威結論,在提交許可(如年齡)的情況下責令有關高校補錄受害的學生。”
黃慶暢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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