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這是研究生學位論文制度建設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原有的學位申請和答辯制度,在涉及對論文的評審方面,有兩個基本出發點:主體善意和客體服從。“主體善意”是指,我們推定,論文評審人對論文的評審,是純學術的,不會摻雜非學術原因;同時,評審人本身無學術瑕疵,其評審意見真實客觀反映被評審論文的實際狀況。“客體服從”則是指被評審論文的作者能夠接受評審者做出的評審意見和決定。
但是現在的情況在某些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主體善意”的推定有時會受到挑戰,“客體服從”的原則也經常被沖破。在某些學位論文評審中,尤其是博士學位論文評審中,由于評審者本身的觀點、方法、學術關注點、知識結構等方面的原因,會導致評審意見不當;而且,現在的學生們對專家評審,也不再是簡單的完全服從,而是有自己的思考:這樣的評審,合理性是什么?評審的實體標準是否科學,評審的程序設計是否合法、合規。正是由于實體標準和程序設計兩方面的原因,某些學位申請人心存疑慮,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對待。
因此,必須對學位論文答辯程序設置相應的救濟措施。學位論文答辯主要經歷四個階段:導師推薦,專家評審,答辯委員會答辯,學位委員會審定。要允許申請人在上述四階段每一階段中對于否定性結論申請救濟。允許有關機構依據救濟程序,重新審議學位申請的階段性要求,并獨立做出新的決定。
記者:救濟制度具體怎樣實施,能夠從根本上消除偶然因素的影響嗎?
朱勇:救濟程序是這樣的,我們一般從研究生提交論文就開始檢查,原創性檢查專業小組在查出涉嫌抄襲、剽竊的論文后,將查驗結果提交答辯委員會。首先,申請人在答辯時,可就專業小組提出的查驗結果向答辯委員會解釋、陳述。其次,在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答辯委員會做出關于學位論文抄襲、剽竊的認定結論和處理意見后,申請人對于該認定結論和處理意見有異議者,可以在7天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復議。我們成立了學術規范與復審委員會,研究和處理相關事宜,使檢查結果更加公正、準確,保證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增設救濟程序,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極端化情況下不公正結果的發生,包括導師、論文評審人、答辯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等在認知上的缺陷或者非學術因素的干擾。救濟程序的設置,只是擴大公正結果產生的機率,更加接近研究生教育、培養的相對公正性。而且,救濟程序的增設,畢竟讓當事人能夠通過合法途徑提出自己對于前期結論的異議,為當事人提供一次表達意見、提出抗辯的機會。通過一個新的機制重新審視被審查對象,應該說仍然是以較小的成本獲取向公正性結論較大的一次再接近。
記者:我們知道,學位論文打假,其本意在于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如何標本兼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
朱勇:論文“打假”只是一個手段,目的是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培養研究生“誠實信用”的基本素質。從研究生入學考試、錄取,到研究生課程體系的設計和培養方案的確立,均以這兩項任務為目標。法大經過幾年對于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原創性檢查,現在研究生在撰寫學位論文過程中已經能夠自覺抵制抄襲、剽竊行為,學位論文的規范性、創新性及整體學術質量也有明顯提高。完善的答辯規范體系,也能夠全面強化研究生的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有一點,我想強調,實施嚴格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規范,要盡量將學位與畢業脫鉤,以減少未獲學位對于申請人在就業方面所面臨形勢的嚴重性。論文通不過,當然是否定性評價。但是,在制度設計層面,應該適當減輕這一否定性評價后果的嚴重性。目前部分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中,將能否獲取學位與能否畢業掛鉤,不能獲得學位的研究生一般也不能畢業,直接影響其就業、走向社會。實際上,研究生的畢業與學位是兩個概念,前者主要表明其學習經歷, 后者則主要表現其學術水平。盡管“畢業”在表明學習經歷的同時,也表明理論素養、知識結構、學習能力等水平,但與學位論文所反映的學術水平仍然是兩個概念。將學位與畢業脫鉤,既能維護學位的高標準、高要求和嚴肅性,也能夠讓暫時未獲學位者、但符合畢業要求的研究生比較順利地走向社會,實際上也降低了實施嚴格的學位論文質量制度的難度。
記者: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方面,您覺得高校在現有基礎上下一步該怎么做?
朱勇:我認為高校在管理方面應該強化依法治校,重點解決三個問題:第一,高等學校作為治理學校、管理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教育部等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第二,高等學校應建立涵蓋涉及學校管理各項主體內容的規章體系,盡量減少學校治理中的隨意性、習慣性、例外性管理模式。第三,在嚴格管理的制度設計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首先必須確保各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確保”,既要體現在實體制度中,也要體現在程序設置中。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我們將在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中,以提高論文質量、提升學生素質為目標,全面完善管理制度與規范體系。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與實踐,做一個在推進研究生管理方面“依法治校”的探路者。(李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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