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復查復試
第四十條 軍隊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入學新生進行政治考核和體格檢查復查;對士兵新生還應當進行軍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復試。
士兵新生的文化復試科目設置、考試時間、合格標準由總政治部干部部會同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確定,命題工作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組織。
對機要、技術偵察專業的新生,政治條件不符合本專業但符合其他專業要求的,經報全軍招生辦公室批準后,可以調整到其他專業。
第四十一條 軍隊院校對復查復試合格的新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學籍電子注冊;對青年學生學員還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注銷證明,向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寄送參軍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 軍隊院校對復查復試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報全軍招生辦公室備案,并通知青年學生考生所在地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或者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在接到軍隊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內,派人將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關規定,協調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對軍隊院校作出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提出異議的,全軍招生辦公室應當組織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有關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經費,由總后勤部制定標準,列入院校教育費科目,按后勤(聯勤)財務系統報領。經費開支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經費中體格檢查經費由省軍區管理使用;其他經費由軍隊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學員經費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管理使用。軍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題經費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管理使用,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軍訓部門按照標準分配。第四十六條各級應當加強招生工作隊伍建設,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正派的干部從事招生工作,并進行業務培訓。
第四十七條 軍隊院校和省軍區應當適應國家和軍隊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加大財力物力投入,及時配備、維護、更新信息化系統。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 對在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調整招生計劃的;
(二)擅自批準或者辦理不符合錄取條件考生入學的;
(三)盜竊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答卷)、評分參考的;(四)在審查考生的報名資格、出具證件證明、審核檔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等考生信息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當權益的;
(七)收受、索取財物的;
(八)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
地方人員在參與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軍隊招生辦公室應當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考試、錄取、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對士兵考生,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軍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試、體格檢查、軍隊院校復查復試中弄虛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擾亂考試、評卷或者錄取場所秩序,嚴重干擾招生工作的;
(三)通過隱瞞、偽造、涂改有關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報考、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四)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招生工作信息系統以及有關網絡的;
(五)其他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招收生長干部學員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軍隊院校招收研究生學員辦法由總政治部會同有關總部制定;招收士官學員辦法,由總參謀部會同有關總部制定。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招收飛行學員辦法,由總政治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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