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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旅游保險合作機制
完善旅游保險產品,提高保險保障額度,擴大保險覆蓋范圍,提升保險理賠服務水平。完善旅行社責任保險機制,推動旅游景區、賓館飯店、旅游大巴及高風險旅游項目旅游責任保險發展。加強與重點出境旅游目的地開展旅游保險合作,建立健全出境旅游保險保障體系。(國家旅游局、保監會等)
第六節 實施旅游服務質量提升計劃
推進旅游標準化建設,完善標準體系,建立政府主導與市場自主相互銜接、協同發展的旅游標準制修訂機制。加大對旅游標準化的宣傳推廣力度,開展旅游標準化試點示范,加強旅游標準實施績效評估。(國家旅游局、質檢總局)
深入實施《旅游質量發展綱要(2013—2020年)》,加快建立以游客評價為主的旅游目的地評價機制。開展“品質旅游”宣傳推廣活動,鼓勵旅游企業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和執行標準,實施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引領計劃。建立優質旅游服務商目錄,推出優質旅游服務品牌。(國家旅游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第八章 深化改革 完善旅游發展保障體系
第一節 推進旅游綜合管理體制改革
鼓勵各地成立由地方政府牽頭的旅游業發展領導協調機構。推動旅游綜合管理體制改革,增強旅游部門綜合協調和行業統籌能力。加強旅游執法隊伍和市場監管、司法仲裁等機構建設。(國家旅游局等)
推進旅游業改革創新先行區發展。到2020年,打造50個先行區,進一步完善旅游業統籌協調機制,實現土地、財政、資源、假日、金融、人才、技術等政策支撐措施基本成熟,旅游產業發展引導和行業管理方式進一步優化。(國家旅游局、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等)
改革旅游業統計制度,建立健全旅游核算體系,提高旅游業統計服務決策、引導產業發展的能力。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全國旅游業數據采集平臺,建立旅游業統計數據共建共享機制。鼓勵采用服務外包等形式,選擇專業統計機構開展旅游業統計抽樣調查。推動建立省級旅游數據中心,改進旅游業統計信息發布方式。加強旅游業統計國際合作,積極參與旅游業統計國際標準和規范制定。(國家旅游局、國家統計局)
第二節 優化景區服務管理機制
建立景區旅游開放備案制度、景區旅游建設與經營項目會商制度、景區建設經營負面清單制度等。推動景區旅游實現特許經營管理,推進經營決策、勞動用工、薪酬制度等去行政化改革。完善景區建設經營活動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建立健全景區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景區預約預報預訂機制。(國家旅游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
第三節 推進導游旅行社體制改革
以市場主導、執業靈活、服務規范、社會監督為目標,推進導游體制改革,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的導游準入制度。改革導游注冊制度,明確導游資格證終身有效。依法開展導游自由執業改革試點,完善旅行社委派執業制度,打破導游異地執業的區域壁壘。建立導游社會化評價與監督體系。改革導游保險保障體系,建立導游品牌制度,完善導游等級評定制度。(國家旅游局、國務院法制辦等)
完善旅行社監管服務平臺,實現行政審批公開、透明、可追溯。健全旅行社退出機制,實現動態調整。優化完善旅行社分社網點設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旅行社委托招徠、出境旅游保險等方面政策。(國家旅游局、國務院法制辦等)
第四節 強化政策扶持
一、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將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制定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細則或實施計劃,加強監督檢查。鼓勵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休假時間。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將帶薪休假與本地傳統節日、地方特色活動相結合,安排錯峰休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旅游局等)
二、加大投入力度
編制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落實地方政府對旅游基礎設施投入的主體責任。將符合條件的旅游項目納入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國家旅游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等)
三、完善土地供給政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旅游產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旅游用地布局。在年度土地供應中合理安排旅游業發展用地。優先保障納入國家規劃和建設計劃的重點旅游項目用地和旅游扶貧用地。對使用荒山、荒坡、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游企業。城鄉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旅游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養殖業。(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旅游局、國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