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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控制度
加快建立體現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要求的政策機制,形成源頭嚴防、過程嚴管、責任追究的紅線管控制度體系。
(一)建立紅線管控目標確定及分解落實機制。根據部門職責和地方實際,國務院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地方,在摸清全國資源環境生態現狀的基礎上,分別確定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目標、分解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確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根據實際情況確需進行調整的,要按程序報批。
(二)完善與紅線管控相適應的準入制度。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要把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要求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鼓勵地方出臺嚴于國家要求的紅線管控辦法。在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節能評估審查、用地預審、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海)排污口設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等制度完善和實施過程中,強化細化紅線管控要求。
(三)加強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實施監管。加強環評、排污許可、能評、用地許可、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入河(湖、海)排污口設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等后評估和監督檢查,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強化規劃實施期中、期末評估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嚴格落實紅線管控要求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建立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落實情況日常巡查、現場核查等制度,強化紅線管控落實情況的執法監督。在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考核、土地和環保督察、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資源督察等考核監督中,強化紅線管控要求。
(四)加強統計監測能力建設。加快推進資源消耗、環境質量、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的統計監測核算制度建設,確保國家與地方核算方法、標準、點位等銜接統一,提高數據的準確性、科學性、一致性,加強部門間數據共享。利用信息化、大數據、衛星遙感與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建立紅線監測網絡體系,覆蓋管控重點領域。研究建立紅線管控第三方評估機制。
(五)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中充分考慮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因素,對水土資源、環境容量和海洋資源超載區域,研究提出具有針對性的限制性措施。完善能源消耗晴雨表發布等制度。紅線管控事項涉及多個地區的,相關地區要建立區域、流域紅線管控預警和聯動機制。
(六)建立紅線管控責任制。將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納入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并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對任期內突破紅線管控要求并造成資源浪費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情節輕重,從決策、實施、監管等環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要素的紅線管控實施方案,明確紅線管控的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制度機制等,加強對各地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方有關部門要嚴格目標管理,明確任務分工,建立協調機制,切實將紅線管控要求落到實處。
(二)明確部門工作重點。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管控能源消耗上限,劃定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領域生態紅線;國土資源部門牽頭負責管控土地資源消耗上限、劃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生態空間征(占)用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牽頭負責管控環境質量底線,依法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水利部門牽頭負責管控水資源消耗上限;海洋部門負責劃定海洋生態紅線。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參與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方面的政策制定、制度設計、監督管理、考核問責、信息公開等工作。
(三)鼓勵公眾參與。各部門、各地區要及時準確發布資源環境生態紅線有關信息,有效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健全公眾舉報、聽證和監督等制度,發揮好民間組織和志愿者的積極作用,形成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據發展改革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