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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控內涵及指標設置
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管控是指劃定并嚴守資源消耗上限、環境質量底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資源環境生態紅線指標約束,將各類經濟社會活動限定在紅線管控范圍以內。
(一)設定資源消耗上限。合理設定全國及各地區資源消耗“天花板”,對能源、水、土地等戰略性資源消耗總量實施管控,強化資源消耗總量管控與消耗強度管理的協同。
1.能源消耗。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和布局、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總量減排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確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山東省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及城市,要明確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煤炭消費減量控制等指標要求。
2.水資源消耗。依據水資源稟賦、生態用水需求、經濟社會發展合理需要等因素,確定用水總量控制目標。嚴重缺水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區,要嚴格設定地下水開采總量指標。
3.土地資源消耗。依據糧食和生態安全、主體功能定位、開發強度、城鄉人口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等因素,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實施永久保護,對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耕地數量不下降、質量不降低。用地供需矛盾特別突出地區,要嚴格設定城鄉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目標。
(二)嚴守環境質量底線。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根本,綜合考慮環境質量現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污染預防和治理技術等因素,與地方限期達標規劃充分銜接,分階段、分區域設置大氣、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目標,強化區域、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嚴防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質量達標地區要努力實現環境質量向更高水平邁進,不達標地區要盡快制定達標規劃,實現環境質量達標。
1.大氣環境質量。以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為主要目標,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相銜接,地區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不低于現狀,向更好轉變。
2.水環境質量。以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為目標,與《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相銜接,各地區、各流域水質優良比例不低于現狀,向更好轉變。
3.土壤環境質量。以農用地土壤鎘(Cd)、汞(Hg)、砷(As)、鉛(Pb)、鉻(Cr)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含量為主要指標,設置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底線指標,與國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計劃規劃相銜接,各地區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達標率不低于現狀,向更好轉變。條件成熟地區,應將城市、工礦等污染地塊環境質量納入底線管理。
(三)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根據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蓄洪水、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態系統完整和穩定性等要求,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依法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科學劃定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領域生態紅線,嚴格自然生態空間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態系統退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