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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點示范
(一)試點示范的目的
城市面臨的氣候變化問題千差萬別,有干旱缺水、海平面上升等長期性問題,有不同類型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應急問題,也有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城市適應氣候變化應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進行分類指導,通過開展試點示范,探索和推廣有效的經驗做法,逐步引導和推動相關工作。建設氣候適應型城市,是要根據不同城市的氣候地理特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針對城市在氣候變化條件下的突出性、關鍵性問題,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前瞻創新性探索,強化城市氣候敏感脆弱領域、區域和人群的適應行動,加強城市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二)試點示范的內容
按照地理位置和氣候特征將全國劃分東部、中部、西部三類適應地區,根據不同的城市氣候風險、城市規模、城市功能,如超大或特大城市、三角洲城市、沿海沿江臨湖城市、旅游城市、荒漠化、石漠化地區城市、港口城市等,選擇30個典型城市,開展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試點。試點城市應根據自身氣候變化問題,編制氣候適應型城市試點工作方案,在試點城市或城市的某一試點區域,選擇城市氣候脆弱性評估、城市規劃、氣候變化監測體系、建筑、交通、能源、水資源管理、地下工程、綠化防沙、公眾健康、災害治理模式、體制機制、投融資模式等領域中的一個或多個方面,啟動相關適應工程或項目。氣候適應型城市試點工作應于2020年之前取得階段性成果,相關成果經考核驗收后進行推廣示范。
(三)試點示范的組織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部署和統籌氣候適應型城市試點示范工作,制定并發布試點申報方案,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審批擬開展試點城市上報的試點工作方案,組織相關經驗交流和培訓,并對試點進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組織有關經驗的推廣示范。
省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試點申報,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方案的初審,指導本地區城市開展試點工作,組織對本地區試點成果的評估驗收。
氣候適應型試點城市成立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本級發展改革、住建部門會同財政、規劃、交通、能源、園林、水利(水務)、經信(工信)、氣象等相關部門參與,組織編制適應試點工作方案,并按國家批復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相關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