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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業調查
第七條 作業小班區劃
(一)作業小班區劃以造林地類別、立地條件和承包經營權屬為主要區劃因子。
(二)作業小班在林班或村民組內進行編號。
(三)作業小班面積以實測為準。作業小班形狀規則時可用測繩量測,當邊界不規則時要用帶鏡羅盤儀、經緯儀或經過差分糾正的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機測量。量測閉合差不大于1/100。
(四)作業小班位置應在現地勾繪在比例尺為1:10000的地形圖上。
第八條 作業小班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位置:所在鄉鎮、村、林班或村民組、小班。
(二)地類:按耕地和荒山荒地分別記載,耕地還應按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分別記載。
(三)權屬:退耕地和荒山荒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
(四)地形地貌:坡位、坡度、坡向、海拔。
(五)植被:現有植被或農作物的類型、蓋度、耕作制度等。
(六)土壤:土壤類型、質地、土層厚度、石礫含量、土壤侵蝕或沙化類型及強度等。
(七)適宜的造林模式以及與退耕農戶商定的造林樹種、初植密度、配置方式等。
作業小班調查情況記錄在附表1上。
第九條 調查、預測現有苗圃、母樹林、種子園本年度的種苗生產情況,包括種子結實與產量、苗木種類、產苗量、苗木質量等級、苗木生長情況等。
第十條 調查、了解工程區內與退耕還林有關的其他情況,包括農民要求退耕的情況,當年安排的任務和戶數,涉及的人口等。
第十一條 根據總體設計或實施方案及外業調查情況,現地與退耕農戶商定造林的樹種、初植密度及配置方式等。
第十二條 現地確定需要建設的營林設施、護林設施、標牌、水利設施、固土護坡、固沙等輔助項目的設置地點,布設線路與走向,測量長度或占地面積,在現地埋設標記,并繪于調繪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