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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作業設計,統一設計程序,提高造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退耕還林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總體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實施的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人工造林作業設計。
第三條 作業設計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生態環境建設和退耕還林等工程的法規、政策和規定。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有關營造林及退耕還林工程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三)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鄉(鎮、蘇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縣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退耕地類調查、農戶退耕還林意愿調查等成果資料以及本地區最近一次的森林資源調查成果資料等。
(四)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工程年度任務計劃和縣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或總體設計文件。
第四條 作業設計由縣(市、區、旗)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以鄉鎮(蘇木或林場、農場等,下同)為單位進行編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組設計到小班地塊,退耕地造林任務應落實到農戶。
第五條 造林作業設計由具有丁級以上(含丁級)設計或咨詢資質的單位或機構承擔。
第六條 作業設計的程序主要分為外業調查、內業設計、文件編制、備案實施等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