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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行業組織) 鼓勵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對其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成員單位及其人員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行業自律) 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氣象信息服務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準則,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信用檔案制度) 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互共享制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儲存、共享與應用等環節的檔案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構建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三條(信用獎懲制度)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服務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對守信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在經營范圍、基本氣象資料和基本氣象預報產品的提供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十四條(評價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氣象信息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并公示評價結果。
第十五條(資料提供)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資料匯交共享平臺。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可根據氣象信息服務需求,按照有關程序向氣象資料匯交共享平臺提出申請,無償獲取基本氣象資料和基本氣象預報產品。基本氣象資料清單和基本氣象預報產品清單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公布。
氣象資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
第十六條(探測備案) 開展氣象信息服務需要進行氣象探測的,應當與探測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的業務單位合作進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