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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備案管理)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登記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氣象信息服務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
第八條(備案要求)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申請備案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單位身份證明;
(二)營業場所證明;
(三)本單位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主要技術人員信息;
(四)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范圍說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完成備案之日起五日內在其門戶網站公示公告。
第九條 (氣象信息服務要求)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基本氣象資料和基本氣象預報產品,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和產品;
(二)組織技術研發創新,提高氣象信息服務產品的準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業務規范和責任管理制度;
(四)遵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