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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期間、送達
第五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應當依照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應當在文件中標明商標申請號或者注冊號、申請人名稱。提交的文件內容,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三十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郵寄送達文件被退回后通過公告送達的,后續文件均采取公告送達方式,但當事人在公告送達后明確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依照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評審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原異議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由該評審商標注冊申請書中載明的國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評審程序的有關法律文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國內接收人,視為送達當事人。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國內接收人的,由商標局原審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個申請辦理該商標相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及轉達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在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國外當事人解除商標代理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未提交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十五日視為送達。
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從事商標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評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復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對于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商標評審案件,應當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第五十八條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文書格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條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規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據工商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