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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當事人參加評審活動,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申請書、答辯書、意見書、質證意見及證據材料副本,副本內容應當與正本內容相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受理評審申請,或者視為未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及其副本;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及其副本;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第二十二條被申請人參加答辯和原異議人參加不予注冊復審程序應當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商標評審答辯書、意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
不符合第二款規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補正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或者原異議人發出補正通知,被申請人或者原異議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補正的,視為未答辯或者未提出意見,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該證據材料副本送達給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證據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質證。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待證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名稱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并依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聲明承受相關主體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未書面聲明且不影響評審案件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受讓人或者承繼人列為當事人做出決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 審 理
第二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合議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僅涉及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先商標權利沖突的案件中,評審時權利沖突已消除的;
(二)被請求撤銷或者無效宣告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予以結案的;
(四)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