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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產品苗種繁育及養殖示范場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重點建設大宗品種、優勢品種和地方特有品種為重點的水產苗種繁育基地及健康養殖示范場項目。
2.申報條件
(1)水產苗種繁育基地具有較強的苗種繁育能力,項目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健康養殖示范場輻射帶動能力較強,在促進周邊農民群眾增收方面作用顯著。
(2)項目申報單位須為有一定實力和帶動能力的漁業企業,2010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在300萬元(含)以上,市場信譽、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除外)和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廣東省農墾總局農場申報條件參照執行。
(3)項目申報單位必須依托有一定技術及推廣力量的機構利用部分項目資金(控制在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8%以內)開展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品種改良等公益性服務。
(4)項目申報單位在主營品種的生產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礎。申報苗種繁育項目的單位須擁有固定的苗種繁育基地。
(5)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已取得《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申報水產良種繁育項目的單位同時還應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養殖池塘等生產設施用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設內容為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改擴建。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魚池(網箱)、孵化設施、育苗溫室、質檢室、飼料加工車間、庫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機井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場區道路、凈化池、輸變電線路、電增容設備、圍墻等生產性輔助設施建設;生產、加工、質檢、水處理等儀器設備購置以及苗種引進等。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3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15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總規模(即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補助配套資金之和)。
4.證明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還須提供認定文件復印件。
(2)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和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以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3)項目申報單位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苗種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繁育基地、養殖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須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書復印件或企業自身技術力量情況說明。
(5)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