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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保障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國家電監會。
各區域電監局可根據本規則,商省電監辦制訂本區域跨省電能交易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監會備案。
附件:《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2012年12月7日
附件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進一步規范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行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電網安全和公平開放為基礎,堅持科學調度、余缺調劑、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結算及時,充分利用電網互聯優勢,促進資源配置和節能減排,保障電力平衡和安全供應。
第三條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主體分為售電主體、輸電主體和購電主體。售電主體主要為已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以及受發電企業委托的電網企業;輸電主體為已取得輸電業務許可證的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省級電網公司,以及符合條件的獨立配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實施監管。
第五條依據本基本規則,跨區域電能交易的相關規定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組織制定;區域內跨省電能交易實施細則由相應區域電監局會同省電監辦組織制定,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電力監管機構應定期組織市場主體對電力交易、調度機構的工作進行評價,適時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七條電力企業不得自行制定約束其他市場主體行為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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